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,规范停车服务行为,维护停车场秩序,保障车辆停放安全,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范及规章制度。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停车场区域内所有机动车、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及服务活动。停车场全体工作人员、进入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车主及随车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。
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遵循“安全第一、服务至上、规范有序、便捷高效”的原则,努力为车主提供整洁、安全、便捷的停车环境。
第二章 停车场服务规范
第四条 服务人员基本要求
(一)着装统一整洁,佩戴工作牌,举止端庄,态度热情,使用文明用语。
(二)按时到岗,不迟到、早退、脱岗,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。
(三)熟悉停车场布局、车位数量、收费标准及周边交通环境,能够准确指引车主停车。
(四)主动为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等特殊车主提供必要的帮助。
(五)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取车主财物或私自放行无卡车辆。
第五条 车辆引导服务
(一)车辆进入停车场时,引导员应主动示意,引导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,停入指定车位。
(二)指挥车辆停放时应站在车辆侧后方安全位置,使用规范手势,确保指挥安全。
(三)提醒车主关好车窗、车门,带走贵重物品,锁好车辆。
(四)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(如漏油、车窗未关等),应及时提醒车主并做好记录。
第六条 收费服务规范
(一)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,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。
(二)收费人员应熟练操作收费系统,做到唱收唱付,主动出具收费票据。
(三)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多收费,不得收取未公示的费用。
(四)对执行任务的军车、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,按规定实行免费停放。
(五)车主对收费有异议时,应耐心解释,必要时上报管理人员协调处理,不得与车主发生争吵。
第七条 场内巡查服务
(一)巡查人员每两小时对停车场区域进行一次全面巡查,重点检查车辆门窗关闭情况、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及有无可疑人员。
(二)发现车辆受损、被刮擦等情况,应立即拍照留存并通知车主,同时上报管理处备案。
(三)发现漏水、漏油等异常情况,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车主处理。
(四)巡查中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,应立即询问并报告上级或公安机关。
第八条 离场服务
(一)车辆离场时,收费人员应快速核对停车信息,完成收费后放行,出现排队时应及时疏导。
(二)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收费时,应启动人工应急收费程序,并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。
(三)车主遗失停车卡或凭证的,应按管理规定核实身份、登记备案后予以放行,并按规定收取补卡费用。
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制度
第九条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
(一)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,按车位指示标志停放,不得跨位、压线停放,不得占用消防通道、人行通道及出入口。
(二)停车场内严禁吸烟、动用明火,严禁存放易燃、易爆、剧毒等危险物品。
(三)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、冲洗、试车、练车等与停放无关的活动。
(四)车主应随身带走贵重物品,停车场对车内物品不负保管责任。
(五)禁止无牌、无证、报废及漏油车辆进入停车场。
(六)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,不得乱停乱放。
第十条 停车卡(凭证)管理
(一)停车卡分为月卡、临停卡和特种车辆通行卡,一人一卡,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
(二)月卡车主应按时办理续费手续,逾期未续费的,按临时停车标准计费。
(三)停车卡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,补办期间车辆进出须登记核实。
(四)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办理、发放免费停车卡。
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规定
(一)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定期检查维护,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。
(二)停车场内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、标线和安全警示标识,保持照明设施完好。
(三)严禁在停车场内倾倒垃圾、堆放杂物,保持通道畅通和场地整洁。
(四)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毁纠纷时,管理人员应保护现场、拍照取证,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。
(五)发生火灾、治安等突发事件时,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组织疏散人员和车辆,并拨打报警电话。
第十二条 监控与设备管理
(一)停车场监控系统应24小时运行,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。
(二)监控录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看、复制或外传,因司法需要调取的须履行审批手续。
(三) 定期对道闸、收费系统、监控设备、照明设施等进行检修维护,确保设备正常运行。
(四)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,故障期间应采取人工管理措施,确保车辆进出有序。
第十三条 交接班制度
(一)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,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设备运行、车辆停放、收费款项及遗留问题等情况,并签字确认。
(二)交接班记录应真实、完整,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,不得隐瞒或漏报。
(三)当班期间未处理完毕的事项,应在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。
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与监督考核
(一)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意见箱,接受车主投诉与建议,投诉处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(二)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,对服务人员的工作纪律、服务态度、收费规范等进行定期考核,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。
(三)对违反本规范的工作人员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、罚款或辞退等处理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(四)对辱骂、殴打管理人员或恶意损坏停车场设施的车主,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停车场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为准。